抵押zj和担保zj
抵押zj是指zj发行人在发行一笔zj时,通过法律上的适当手续将zj发行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一旦zj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则出卖这部分财产以清偿债务。抵押zj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一般抵押zj和实物抵押zj。为使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下跌时zj持有者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用作抵押或担保的资产价值通常要大于zj发行总价值。
当发行者无法履行付息的承诺时,抵押资产的托管人有权卖掉抵押品,并将所得净收入偿还给抵押zj的持有者。如果所得净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抵押zj持有人将变为普通债权人,未偿还部分的清偿要求权将等同于信用zj。
担保zj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zj,其中,抵押zj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zj,质押zj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zj,保证zj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zj。
有的国家发行资产担保zj历史很久,甚至可以追溯到18 世纪、19 世纪,有的国家却是在21 世纪才制定本国的规范。欧盟成立以来,特别是欧元推出后,加快了区内金融体系整合和金融一体化步伐。因此,成员国对资产担保zj的规制也正在走向融合 。
欧洲资产担保zj规制可以分成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欧盟推出的指令,其基本目的是推动区内金融一体化,为资产担保zj制定一些基本的共同规范。欧盟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赋有向欧盟委员会提供金融业发展咨询建议的职能,因此也在规制资产担保zj方面承担一定的职能。
第二层次是成员国的法规,资产担保zj终究是在各国自己的法律框架下发行的,国别的法律通常规定了对发行人的要求,监管的要求,破产情况下投资者保护等。
第三层次是各国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将第二层次的法律具体化,比如区分合格资产、确定最低担保水平、发行人的相关资产负债管理和日常风险控制程序等。
第四层次是行业自律规范。发行人必须自我约束,自觉落实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担保资产的动态信息,为外部监管提供条件。
欧盟关于资产担保zj的指令主要有:
第一个是Directive 85/611/EEC,这份指引主要是规范集合投资机构投资可转让证券投资限制的(Directives on undertakings for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它要求集合投资机构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zj的金额不超过本机构集合资产的5%,但如果此类zj是资产担保zj时(其担保资产需合乎UCITS 指引的要求),投资限制可放宽到25%。
第二个是金融机构资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它实际上由另两个指引共同组成,分别是Directives2006/48/EC 和2006/49/EC。它们规定了银行发行、投资资产担保zj如何计算其风险资本需求,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弥补其风险。
规制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资产。CRD 列明的合格担保资产包括:给欧盟成员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欧盟外其他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贷款价值比(Loan tovalue, LTV)分别不高于80%和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的船舶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其他银行的贷款不超过资产池总量的15%等。
成员国并非完全依照欧盟CRD来确定合格资产的,像船舶和飞机贷款仅在小部分国家被认定为合格资产,因为船舶和飞机需求与运营具备典型的周期性特征,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所以该类资产质量包括未来的现金流都有较大的波动性。德国、卢森堡、奥地利和芬兰规定只有信贷价值比低于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才是合格的担保资产,同时规定了较严格的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方法,以避免当事人操控信贷价值比。
抵押贷款信贷价值比的要求适用于资产池中的每笔抵押贷款,不能用资产池的平均抵押贷款价值比代替单笔的合规检查。这就意味着,即使有的抵押贷款价值比大幅低于规定的要求,也不能让另外的抵押贷款比高于规定。当某项抵押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抵押物贬值)致使信贷价值比超出规定时,该笔信贷资产要么从担保资产池中剔除置入其他合格资产(资产池价值只达到最低超额担保比时),要么不能计算入资产池价值中(保留在资产池中,但不计价值)。欧盟指引确定的抵押和公共信贷资产地理范围为欧盟成员国和OECD国家,但有些成员国把合格资产仅限制为本国境内的信贷资产。此外,随着资产证券化潮流的兴起,也出现了把ABS、MBS纳入担保资产池的现象,不过对这类资产一般都设定了严格的数量、类型、质量等限制。丹麦、德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进入担保资产池。
2.担保水平和风险管理。确定合格资产的目的是降低信贷风险,确保zj存续期间都有高质量的信贷资产做担保,而不是仅在zj发行时满足要求就可以了。发行人要全程保障担保资产的合格率、充足率和现金流水平,确保投资者在发行人破产情况下能够得到充足的偿付。发行人必须有能力及时更换不合格资产,以确保符合规定的担保水平。资产池动态调整是资产担保zj与其他证券化产品的根本区别。为防止最坏情况发生,法规要求担保资产池价值必须超过(至少等于)发行zj总面值,不少国家都规定了最低超额担保率,并且鼓励发行人自愿提供超额担保。如西班牙规定以抵押贷款做资产池的超额担保率为25%,以公共部门贷款做资产池的超额担保率为43%等。
除了资产池质量风险管理外,担保资产与zj期限错配也需要加强管理。一般来说,抵押贷款的平均期限会长于资产担保zj的平均存续期限,很多抵押贷款期限超过了30 年,但资产担保zj长的多为5至10 年,短的不过2 至3 年。因此,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普遍存在,期限失配可能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有暂时的赤字或富余。当然,这并不排斥资产担保zj是银行可以运用的中长期筹资工具,它比银行在货B市场发行票据或大额存单要稳定得多。期限错配除了有现金流不一致的问题,还会产生利率和汇率风险,由于各国要求各不相同,很难一概而论。不过解决的办法无非有两个,第一,要求资产与负债严格适配,如丹麦、爱尔兰等都有严格的资产负债适配规定。第二,允许银行采用衍生品等金融创新工具对冲风险,但一般对这类风险管理策略都有数量限制,并且需严格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等。这些都需要发行人对担保资产池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以满足担保资质要求。
3.投资者保护。在资产担保zj发行史上,尚未发生过发行银行破产致使zj违约的情况,不过资产担保zj仍然建立了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第一,发行人除了提取其他法定储备外,法规要求为资产担保zj提取专门的储备,即使发行人违约或进入破产程序,资产担保zj仍然有效且有充足储备保障按期支付,投资者利益不受影响。第二,资产隔离(ring-fencing)保证投资者对担保资产有优先追索权。如果发行人倒闭,则担保资产池将不纳入破产清算资产中,相反,按规定将指定一位资产池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利益,负责处理担保资产池事宜。在西班牙和法国的法律中,虽然把资产担保zj投资者同样纳入整个破产程序中,但同样保护它们的优先索偿权。如果发生银行间的收购与兼并,收购与兼并方需完全继承被收购银行已发行资产担保zj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由于发行人资产担保zj的担保资产质量较好,担保资产池常常是良好的收购对象。
4.储户保护。除了zj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发行人还必须考虑的相关方是银行的储户。
一般来说,银行储户存款都是没有得到任何额外担保的银行债务(即使该国有存款保险制度,其保护额度也是有限的),银行贷款是保障银行储户利益的资产,如果银行把高质量的贷款资产用来发行资产担保zj筹资实际上就增加了储户的损失风险。为维护储户的利益,监管部门严格检查发行资产担保zj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英国制定了银行发行资产担保zj评估条例,用法定程序分析zj发行是不是增加了银行储户的额外风险,是不是损害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果发行资产担保zj导致资本充足率不足,银行必须采取措施,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回到法定水平之上。意大利通过规范发行人向SPV 转移资产的条件,维护银行的安全性,保护储户利益。意大利规定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11%、核心资本达到或超过7%时,银行向SPV转移资产池数量不受限制;当资本充足率在10%和11%之间,核心资本达到6.5%以上时,银行最多只能转移资产池的60%;当资本充足率在9%至10%之间,核心资本大于等于6%时,银行只能转移资产池价值的25%。且规定,无论如何,发行资产担保zj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所以,只有资信良好,安全稳定的银行才能发行资产担保zj。
抵押贷款担保zj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的zj,外国最常见的就是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公司利用自己部分抵押按揭贷款资产建立一个资产池,把这些资产证券化向投资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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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担保是指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zj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zj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债权: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各银行将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zj、公司zj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B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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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山东分行zj承销业务发展策略研究